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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一律进行公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奎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市人民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奎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查阅《目录》。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范围请参见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新闻媒体公开两种形式,同时采取设立查阅点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网址:www.kuitun.gov.cn
    奎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奎屯市档案馆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作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奎屯市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奎屯市团结广场1号(市机关办公楼)
    办公时间:夏季  9:30-13:30, 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 10:00-14:00, 15:30-19:30 (北京时间)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992-3222690  3223011
    传真号码: 0992-3223011 
    电子邮箱: webkui@126.com  news@kuitun.gov.cn
    邮政编码: 833200
    自2008年5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奎屯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奎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⑴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填写《申请表》,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进行登记。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⑴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⑶不属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奎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具体可参见附图
    4.收费标准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4.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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