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1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二、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四、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改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项)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1项) |
序号 |
本级对应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层级 |
是否已取消 (具体文号)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奎屯市农牧水务局 |
伊州政发[2017]12号 |
通过‘国发〔2017〕46号’文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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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兵团第七师办公室,天北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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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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