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水资源匮乏,人均占有量低。为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格〔2015〕1457号)、市发改委、住规局《关于奎屯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奎发改价格〔2018〕20号),现对奎屯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标准
摘录市发改委、住规局《关于奎屯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奎发改价格〔2018〕20号)文:
二、征收范围
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本市、区污水处理企业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奎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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