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改委调整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等九种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涉及我市财政部门的票据有五种: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机用三联)收费标准为0.20元/份。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用三联)由0.20元/份调整为0.30元/份。
3.《社会保障基金划缴凭证》(机用五联)由0.25元/份调整为0.30元/份。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用五联)由0.35元/份调整为0.40元/份。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工三联)由2.50元/本调整为2.65元/本。
奎屯市发改委已通知财政部门按照新标准执行,同时在发改委收费系统内对该新标准进行维护。
奎屯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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