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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生委    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设立许可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kuitun.gov.cn    文章来源:    时间:2012-11-09

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设立许可
行使依据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理主体  计生委
受理条件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是指:公民的生育行为不符合自治区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即“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多生育孩子的。基本政策的家庭孩子数包括:夫妻生育的子女数;婚后不育收养的子女数;收养子女后与又生育子女数之和;非法收养的子女(是指未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是指:本人认为符合该条其中一项规定,但未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生育的,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但当事人生育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是指:再婚夫妻本人认为符合该条其中一项规定,但未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生育的,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但当事人生育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将亲生子女送给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或者将亲生子女遗弃、卖掉后又生育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指:夫妻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后,其家庭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生育子女数后又生育的。
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报告 
2、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 社区出具的违法生育的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27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城市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
办理部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0992-39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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