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东华园小区部分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目的:因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对东华园小区部分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华园小区部分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附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奎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签约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
五、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办公地址:奎屯市建设大厦房屋征收办(喀什西路3号建设大厦二楼);临时办公地址:东晖苑居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242837。
七、被征收人对奎屯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东华园小区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奎屯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东华园小区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