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伊犁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字〔2018〕4号)及《关于印发奎屯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奎环整改﹝2018﹞1号),现对涉及的第十四项中“严格贯彻执行《奎屯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公告》,推动实施奎屯市禁燃区范围内各类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问题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12日
监督电话:0992-3251669
附件:1、奎屯市禁燃区内拆除燃煤小锅炉名录
2、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禁燃区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录
奎屯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附件1奎屯市禁燃区内拆除燃煤小锅炉名录.xlsx 附件2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禁燃区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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